为推进铁路信用体系建设,弘扬守信行为,规范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以下简称失信人)购买火车票的管理,铁路部门研究制定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
(一)对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旅客限制乘坐铁路旅客列车。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以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为准。
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中第(1)(2)(3)(7)种情形即认定为失信行为。自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180天内限制其购买车票。
2.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中第(4)(5)(6)种情形即认定为失信行为。发生第(4)(5)种情形即使旅客按规定补票也认定为失信行为,发生第(6)种情形旅客在结束本次旅行前最终按规定补票则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旅客未补票的,自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至失信人补齐所欠票款前限制其购买车票;失信人补齐第一次所欠票款后(自补票次日算起)一年内,三次发生上述第(4)(5)(6)种情形的,失信人补齐所欠票款后90天(含90天)内限制其购买车票。
3.失信人的限制购票期限期满次日起自动解除对其的购票限制。